统战团体
天津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2024-06-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天津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天大知联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天津大学党外知识分子中无党派人士为主体,自愿结成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联谊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委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载体,是党外知识分子之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习教育、培养人才、建言献策、服务社会、联谊交友等主要任务,团结服务广大党外知识分子;培养和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建言献策能力强、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的党外知识分子队伍,为服务天津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和推进学校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天津大学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主管部门为天津大学党委统战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一)学习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增强会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
(二)培养人才。协助学校党委培养党外知识分子人才,积极为学校和天津市举荐政治坚定、业务突出、群众认同的优秀无党派人士。
(三)建言献策。鼓励和引导会员立足本职岗位,就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或服务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和发展大局建言献策、发挥作用;
(四)服务社会。发挥人才智力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五)联谊交友。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沟通和合作,密切感情、增进友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解决会员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会员与校外知识分子及其群团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实行个人会员制,会员以具有“无党派人士”身份的党外知识分子为主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天津大学在职教职工,遵守校规校纪;
(二)拥护天津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三)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业务水平高,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心社会活动;新入会的会员(即:2024年及以后认定的无党派人士)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工作和生活基础一般应在天津市。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三)团结我校党外知识分子,为学校改革、发展、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建言献策,向本会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九条 会员退会有下列情形,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会员调出、离职、退休等,或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视为自然退会,自然退会报理事会备案;
(二)会员因个人原因退会,应向本会递交退会书面函件;
(三)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一年内仍不参与活动,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并在学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四)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学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修订本会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统战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提交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五)审议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草案;
(八)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若干名,其中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十分之一,秘书长一名。其候选人经学校党委统战部和基层党组织推荐、民主协商产生,并经学校党委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有较强的代表性;
(三)身体健康,确保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 学校下拨的活动经费;
(二)本会接受校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社会捐赠,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