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战团体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总会章程

2023-09-12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由中国留学海外各国归国同学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1913年在北京成立,定 名为欧美同学会。本会英文名为Western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简称WRS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爱国主义传统,团结留学归国同学,广泛联系海内外学人,修 学敦谊,相互切磋;成为与广大海内外留学人员和学者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共同为振兴 中华,统一祖国大业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循的办会方针为:团结合作,勇于奉献;尊重历史,放眼未来;加强交流, 广交朋友;积极参与,民主办会。

  第四条 本会组织以下活动:

  弘扬爱国主义思想,倡导留学报国,宣传介绍和组织交流留学人员的优秀事迹和成就;

  举办各种活动,加强学术交流,丰富文化生活,增进会员联系和友谊;

  促进与海外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开展民间友好往来,在科技、经济、 文化等领域进行人才交流及学术技术交流;

  发挥会员专业特长,开办各种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为中外各行业的合作项目或交 流事宜开辟渠道;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促进并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向有关部 门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

  联络海外留学人员和留学生团体,努力拓宽他们与祖国联系和为国服务的渠道;

  与全国各地归国留学人员团体建立联系交流工作经验,加强合作。

  二、会 员

  第五条 凡留学归国同学,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会员二人介绍,向本会提 出书面申请,均可加入本会。

  曾在海外大专院校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

  国内大学毕业后,在海外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厂矿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 工作二年以上;

  在国内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获得讲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应职称后,在海外大专院校、研 究机构、厂矿企业等学习、进修或从事讲学、研究工作一年以上;

  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 制,但需经会长会同意。

  第六条 凡有大学学历,在海外高等院校学习或进修二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海外大学半业 的华侨和华裔学人,承认本会章程,由会员二人介绍,提出申请,可为本会海外联系会员。 海外联系会员归国后可转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会务及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关心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

  加强与海内外同学、学人的联系,促进交流和友谊:

  按期交纳会费。

  三、组 织

  第九条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其职责是: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审议并通过年度财务报告,决定增补理事和副会长。理事会由全体会员以分会为选区直接选举产生,每四年选举一次。各选区理事名额参照分会人数和本会工作需要协商确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会决定提前或推 迟召开),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会长会,主持召开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 期间领导会务。会长及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二届。会长会可根据工 作需要,建议增补理事和副会长,提请理事会追认。

  第十一条 会长会推举副会长若干人为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手下组成常务副会长会,主持 会务工作,向会长会负责,并推举一人担任司库,对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长会提名并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长会和常务会 长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可根据会长会的提名,聘请海内外知名留学学者为当届名誉会长和名誉副 会长。为了更广泛地联系专家和学者,会长会可接受知名的非留学人员为荣誉会员。会长会 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十四条 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可按留学国家或地区成立分会。分会是我会的基本活动单 位。各分会负责本分会范围内的活动并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分会的组织机构参照同 学会领导体制,建立后向会长会备案。分会会长和副会长的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 般不超过二届。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学会有关重大会 务的建议和筹划,在会长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事业性机构,在秘书长、副秘书长领导下. 配合各分会和专门委员会开展会务活动,承办有关事务。

  第十七条 加强与欧美同学基金会的联系,筹集开展留学生工作的基金。基金会的理事长由 同学会会长推荐。

  四、经费和资产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机关团体资助及服务事业的合法收入等。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本会建立常务会长会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对 群众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本会地产及资产为社团产业。

  五、会 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南河沿大街111号,即 1916年原址。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实施,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理事会。本章程报 请民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