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战知识
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学习纲要全文
2011-12-08
一、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是推动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 (1)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邓小平理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指导我们党制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它是贯通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领域,涵盖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民族、军事、外交、统一战线、党的建设等方面比较完备的科学体系,又是需要从各方面进一步丰富发展的科学体系。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之所以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必须有一个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新时期统一战线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只有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各方面人士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各方面的力量集中起来,把全民族的意志和智慧凝聚起来,为促进政治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促进祖国统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才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2)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是对毛泽东统一战线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统一战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战略策略的具体运用,其基本原理有两条,一是无产阶级在革命进程中要努力同其他可以参加革命的阶级、政党和社会力量结成联盟,二是无产阶级政党在联合其他阶级和政党时必须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斗争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统一战线原理同中国统一战线的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毛泽东统一战线理论,极大地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统一战线的思想。毛泽东领导我们党确立的统一战线,其历史之长久,经验之丰富,理论之完整,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是没有先例的。毛泽东统一战线理论在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以及李维汉等人对毛泽东统一战线理论的形成,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毛泽东统一战线理论的要点是:
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正确地理解了这三个问题及其相互关系,就等于正确地领导了全部中国革命。
中国的资产阶级有带买办性的大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区别。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一部分,就是同资产阶级联合又同它斗争的政治路线。
统一战线有两个联盟,一个是工人阶级和农民的联盟,这是基础;一个是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
对于国内各阶级相互关系的基本政策,是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顽固势力。
中国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要胜利,没有一个包括全民族绝大多数人口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是不可能的。不但如此,这个统一战线还必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之下。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任何革命统一战线也是不能胜利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界民主人士的伟大的统一战线组织,在全国人民中有很高的威信。
在少数民族地区考虑任何问题,首先要想到民族和宗教问题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要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资产阶级有两面性。我们把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当做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用和平的方法,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口号是我国具体的历史条件的产物。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使民主党派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
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并且尽可能地将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搞人民民主革命我们就实行了这样的方针,建设社会主义同样要实行这样的方针。
邓小平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是党和军队的重要领导人之一,在建国后成为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他出色地贯彻执行毛泽东统一战线理论,并在某些方面有创造性的发挥。土地革命时期,邓小平作为中央的代表到广西工作,与俞作柏、李明瑞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先后举行百色起义和龙州起义,成立红七军、红八军,创造了把统一战线同武装斗争结合起来的成功范例。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努力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模范地贯彻三三制民主政权原则。解放战争时期,邓小平提出了新区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策略,即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中立一切可能中立的人,分化敌人营垒中一切可能分化的人。
建国初期,邓小平为贯彻毛泽东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针对党内关门主义思想,作了大量宣传解释工作,阐述了统一战线的一系列基本原理和基本问题。邓小平关于统一战线基本原理的富有特色的论述主要有:
统一战线问题是中国革命的三个基本问题之一,是决定革命胜利的三大因素之一。没有统一战线工作,任何一件事情都是办不好的。
统一战线是马列主义战略策略原则的具体运用,它的本质就是团结大多数,孤立敌人。
统一战线有两面,一面是团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朋友,这是主要的;另一面是分化敌人,使敌人营垒中一部分人转到人民方面来。
统战工作有其策略性,但更主要的是它的战略性。
统战工作是我们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一部分,是要贯彻到底的。
统一战线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如果在共产党员中不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的工作将受到很大的损失。
邓小平这些论述深刻阐述了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揭示了统一战线的本质特点,对建国后我们党的统一战线工作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根据国内阶级关系的根本变化和工作重点的战略转移,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时期统一战线的理论、方针和政策,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统一战线理论,形成了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坚持和继承了毛泽东思想关于统一战线的基本原理,纠正了毛泽东晚年的失误,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勇于创新,解决了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一系列根本问题,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3)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的要点
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的要点是:
在统一战线的性质问题上,邓小平科学地阐明了我国社会阶级状况的根本变化,提出新时期统一战线已经发展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联盟,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在统一战线的任务问题上,邓小平提出,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统一战线的任务就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还要为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而共同努力。
在统一战线的对象和范围问题上,邓小平指出,新时期统一战线要把一切能够联合的力量都联合起来。统一战线的范围以宽为宜,宽有利,不是窄有利。统一战线就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这样范围就宽了。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也有统一战线。
在民主党派问题上,邓小平根据新时期民主党派的实际状况,指出他们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要发挥他们参政和监督的作用。他发展了毛泽东关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思想,提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在知识分子问题上,邓小平根据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强调知识分子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广开进贤之路,充分调动广大知识分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积极性。统战部门要注意反映知识分子问题的全貌。
在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上,邓小平提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为补充。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坚持共同富裕的原则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并加以正确的引导,不会损害社会主义经济,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
在民族问题上,邓小平实事求是地分析了我国民族关系,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我们的政策是立足民族平等,巩固各民族的大团结,着眼于把民族地区发展起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要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个制度适合中国的情况,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要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重点是反对大汉族主义。
在宗教问题上,邓小平指出,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进步,要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扩大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
在人民政协问题上,邓小平提出人民政协是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能够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和统一祖国的宏伟事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不能把政协搞成国家权力机关。
在祖国统一问题上,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也为我们建立、发展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爱国统一战线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
(4)在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指导下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关于统一战线的主要的、重大的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都是邓小平亲自提出或在邓小平指导下提出来的。邓小平是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和人民政协工作的奠基人,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是推动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在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的指导下,爱国统一战线走过了光辉的历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进入新时期的最初几年,统一战线以拨乱反正、落实政策为主要工作内容。在全国复查、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为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打击迫害的民主党派成员、知识分子和各界民主人士恢复了名誉,并对“文化大革命”以前的一些重大案件进行了甄别平反。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了“执行投降主义路线”的帽子。通过落实各项统战政策,解决了上亿人口的历史或政治问题,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人士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从八十年代初开始,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统一战线其他各方面成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他们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法律等咨询服务,进行智力支边活动,支援“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加强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的联谊工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等。统一战线在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服务,为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对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使统一战线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要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下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在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的指导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统一战线的新变化、新特点,不断研究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创造新经验,成为统一战线的重大课题。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统一战线不断发展和创新,形成了团结、稳定、振奋、活跃的大好局面。
二、统一战线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5)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统一战线的新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不久,邓小平就在新时期统一战线的纲领性文件即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明确指出:“我们的国家进入了以实现四个现代化为中心任务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革命统一战线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5页)。
我们国家新的社会历史条件有哪些?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主要任务是什么?根据邓小平的有关论述,主要是:
我国的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人阶级的地位已经大大加强,农民已经是有长期历史的集体农民。工农联盟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基础上更加巩固和发展。知识分子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老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正在努力自觉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资本家阶级原来占有的生产资料早已转到国家手中,他们中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现在,他们正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力量。
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同心同德地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全国人民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
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这些政策概括起来就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一招,也是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从解放生产力、扫除发展生产力的障碍这个意义上来说,从政策的重新选择、体制的重新构建这个转变的深刻性和广泛性来说,从由此而引起的社会生活和人们观念变化的深刻性和广泛性来说,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
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现在最大的统一战线问题,是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
邓小平指出:“国家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国内阶级状况的根本变化,使得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性质、任务、方针、基本政策都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241页)。这些变化,标志着我国统一战线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即由服从和服务于阶级斗争的统一战线转变为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统一战线。统一战线已经不再是几个阶级的联盟和阶级斗争的特殊形式,而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早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刚刚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时,毛泽东就及时指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阶级斗争胜利了的党,现在的任务就是要搞建设”(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第568页)。邓小平也说:“我们前一个阶段做的事情是干革命。……今后的任务是什么呢?革命的任务还有一部分,但是不多了。今后的主要任务是搞建设”(《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61页)。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终于实现了工作重点的战略转移,邓小平又进一步强调:在整个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都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决不能干扰它,冲击它。过去二十多年,我们在这方面的教训太沉痛了”(《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0页)。如果说,毛泽东领导我们党确立的统一战线经历过几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主要是服从和服务于革命斗争、阶级斗争的,从实质上说都是革命的统一战线;那么,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领导我们党为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作出了新的重大贡献,新时期统一战线主要是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质上成为建设的统一战线,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统一战线。
(6)新时期统一战线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对于新时期统一战线,邓小平先后有过“革命统一战线”、“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等几种不同的提法。198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新时期统一战线正式称为“爱国统一战线”。
邓小平指出:“新时期统一战线,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爱国者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包括旅居在国外的侨胞也有爱国的问题”(《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158页)。“我们的统一战线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更加扩大了,不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还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前程远大,大有可为”(同上,第250页)。这是邓小平对新时期统一战线性质作出的科学阐述。
新时期统一战线有两面旗帜,即爱国主义旗帜和社会主义旗帜。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本质上是统一的。我们的统一战线之所以叫爱国统一战线,是因为爱国主义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爱国与否是最大的政治分野。要在爱国主义旗帜下,联合中华民族海内外一切有爱国心的人们。只要有利于建设四化、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只要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只要有利于挫败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与和平演变,不论哪一个阶级、阶层,哪一个党派、集团,哪一个人,我们都要团结。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只要是爱国,尊重自己民族,维护民族的大局,即使不赞成社会主义制度的人也要积极争取和团结。在爱国的旗帜下,团结得越广泛,越有利于我们事业的胜利发展。
(7)统一战线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
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之后,邓小平明确指出:“统一战线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应该加强,不是可以缩小,而是应该扩大”(《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3页)。统一战线之所以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就在于统一战线在新的历史时期仍然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爱国统一战线是实现广泛团结,凝聚人心,完成新时期总任务的基本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完成这样的历史使命必须依靠全党、全国人民和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奋斗。实践证明,统一战线能够实现这样的大团结、大联合,为完成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爱国统一战线是多党合作,参政议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形式。通过统一战线中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等形式,可以有效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开言路,广求善策,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各界党外人士的监督作用,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爱国统一战线是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统一战线汇集了各方面党外代表人士,他们在各自所代表的群众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协调好统一战线各方面成员之间的关系,对巩固发展团结、稳定、和谐的社会政治局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爱国统一战线是联络友谊,沟通感情,促进实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桥梁纽带。统一前,通过在爱国主义基础上的广泛联系和沟通,寻求共识与互利,化解隔膜与障碍;统一后,在不同社会制度并存的条件下,依靠统一战线来广泛团结意识形态不同、生活方式不同的人们,一起谱写振兴中华的新篇章。
总之,在新形势下,统一战线仍然是我们党的一大法宝,其范围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对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统一战线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8)统一战线的对象和范围
邓小平指出:“统一战线的对象,清楚得很,顾名思义,是把一切能够联合的都联合起来,范围以宽为宜,宽有利,不是窄有利”(《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158—159页)。新时期统一战线“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这样范围就宽了,具有广泛的性质”(同上,第159页)。邓小平关于统一战线对象和范围的论述,放眼整个中华民族,强调大团结、大联合,突破了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界限,从而使统一战线具有了空前的广泛性和巨大的包容性。
新时期统一战线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基础,实现大陆范围人民的团结;二是以拥护祖国和平统一为基础,实现大陆同胞与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团结;三是以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基础,实现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的团结。有了这种空前广泛的联盟,我们就能够把一切共产党员和非共产党员,马克思主义者和非马克思主义者,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汉族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国内同胞和海外侨胞,总之,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都团结起来,把全民族的意志和智慧凝聚到实现四化、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总目标上来。这样,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就会获得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会形成更加广泛和坚实的社会基础。
(9)统一战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经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一战线工作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适应新时期要求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经验。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牢固树立统一战线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
邓小平指出:“要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关键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0页)。统一战线必须坚决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经济建设是全党全国的工作中心,统一战线也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将失去方向,统一战线也将失去政治基础;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不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制度就不能发展、完善,统一战线也难以巩固、扩大。统一战线要把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把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上来。
第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掌握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权。
坚持党的领导,是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的根本保证。不论过去、现在或将来,都必须坚持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权。“问题是党要善于领导;要不断地改善领导,才能加强领导”(《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2页)。毛泽东早就说过,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高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邓小平早在建国初期就指出:“在统一战线中保持党的领导,这是很对的,但是共产党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如何体现党的领导呢?首先,要坚决地执行由我党提出的为人民政协所通过的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每一项法令、文告。其次,要善于团结党外人士去实现共同纲领和执行法令。……第三,共产党员除了应成为执行共同纲领和遵守法纪的模范之外,还需要具有纯正的作风,就是要有不怕麻烦、谦逊朴素和实事求是的作风,要有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不计其他的工作态度”(《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56—157页)。
第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与党外各界人士平等协商。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的长远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统一战线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邓小平指出,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包括各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5页)。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多党派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政治协商,对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创造团结、民主、和谐的气氛,活跃统一战线工作,坚持与党外各界人士平等协商,努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真正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四,坚持“两点论”,正确掌握政策。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统一战线工作尤其要注意掌握政策。要学习辩证法,坚持“两点论”,防止片面性和绝对化。“总之,要照辩证法办事。这是邓小平同志讲的”(《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版,第361页)。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既要增进共同性,又要注意差异性;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既要讲团结、合作、友谊、人情,又要有善意的帮助和教育;既要有批评,又要有自我批评;既要反对关门态度或敷衍态度,又要反对迁就态度。要正确处理统一战线内部的各种矛盾。对属于人民内部的政治是非和思想认识问题,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第五,大力倡导和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
邓小平指出:“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要发扬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的传统”,“帮助各方面的人士和群众在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共同基础上不断增强团结,取得新的进步”(《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7页)。要提倡并鼓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在自愿的基础上,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在学习、教育中,要实行“三自”: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坚持“三不”: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这样做,有利于敞开思想、交换意见、增进共识、加强团结。
第六,培养良好作风,讲究工作方法。
我们党历来对统一战线工作干部要求很高。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周恩来就为统一战线工作干部定了六条守则:坚定的立场,谦诚的态度,学习的精神,勤勉的工作,刻苦的生活,高度的警觉性。邓小平也要求党的干部在做统一战线工作中做到:“充分的民主精神,高度的革命热情,和蔼的态度,积极的工作,刻苦的作风,和政治家的风度”(《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4页)。他还特别指出要注意以下工作方式:一是要民主。各种问题要尽量征求非党干部的意见,取得大家的同意。二是要能团结人。每个党员都要接近非党员,在政治上去影响他们帮助他们,避免党员与非党员格格不入的现象。三是要坚持政治立场,同时在方式上也要讲究。等等。这些要求,至今对于统一战线工作干部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身修养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10)我们党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合作的方针是坚定不移的
本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合作关系就已开始建立,其共同的政治基础是反帝、爱国,要求民主。毛泽东曾郑重宣布,共产党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原则,是固定不移的,是永远不变的。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各民主党派纷纷通电或发表公告,热烈响应中共中央的号召,并接受邀请奔赴解放区,与中国共产党共商建国大计。1949年9月,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分子的代表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与巩固,中国共产党内一部分同志在统一战线问题上表现出关门主义的不良倾向。邓小平很敏锐地感觉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指出,“对党外人士的职位安排上,有些党内同志不服气;在工商业问题上,有挤垮民族资产阶级的思想;在农村工作中,拒绝与开明士绅、知识分子合作”(《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55页)。凡此种种,都严重妨碍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妨碍党与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团结合作。邓小平严肃批评了这种现象,他强调说,统一战线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而党与非党干部的合作问题,就是百分之二十与百分之八十的合作问题。他重申了中央的规定,“凡是党员与非党员合作不好,首先是党员负责,不管你有理无理”(同上,第156页)。
1956年,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针对党内存在的不愿意或者不善于同党外人士合作的现象,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实质上是一种非常有害的宗派主义倾向,必须克服这种倾向,才能使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得到贯彻实行”(《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24页)。邓小平强调说,“我们党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的合作是长期的,这一个方针是早已确定了的。从抗日战争时期开始,我们党就实行了同党外民主人士合作的方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同各个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的合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十多年的经验证明,这种合作对于我们党的事业,是有益无害的。……我们的任务就是继续扩大同党外人士的合作,使他们在我们的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中,和在国家各方面的事务中,发生更大的作用”(同上,第224—225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文化大革命”中被严重破坏的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合作的方针政策得到恢复和进一步发展。邓小平在中共十二大开幕词中明确表示:“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时期同我们党共同奋斗,在社会主义时期同我们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在今后的建设中,我们党还要同所有的爱国民主党派和爱国民主人士长期合作”(《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4页)。这标志着我党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
(1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的英明决策。邓小平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5页)。
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方针需要重新明确。这时,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已经有了长久合作的历史。各民主党派不仅接受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且经受住了各项民主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实践的检验,在建设社会主义方面与中国共产党的一致性大大增强。进一步调动民主党派成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国家各方面建设中的作用,是迅速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迫切需要。也恰在这时,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建设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毛泽东以苏为鉴,在政党制度问题上批评了苏联“把其他党派搞得光光的,只剩下共产党”的做法,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版,第733页)。这样就明确了我们党对民主党派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进一步确立了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既不同于苏联等国的一党制,又根本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我国除共产党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他们都享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早在国民党一党专制时期,邓小平就曾深刻地剖析过“以党治国”与“一党专政”恶劣传统的社会历史根源,并对其提出尖锐批判。他说,“假如说中国是一个半封建的缺乏民主的国家,则反映到党内的是:共产党员一般缺乏民主的习惯,缺乏民主政治斗争的常识与锻炼。假如说西欧共产党带有若干社会民主党的不良传统,则中国党或多或少带有一些国民党的不良传统。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页)。他强调指出:“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同上,第12页)。“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提出后,邓小平深刻阐述其必要性与重要性,指出“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同上,第270页)。
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前提的。邓小平多次指出,“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66页)。他又说,“我们不能照搬资本主义国家那一套,不能搞资产阶级自由化。比如共产党的领导,这个丢不得,一丢就是动乱局面,或者是不稳定状态。一旦不稳定甚至动乱,什么建设也搞不成”(《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2页)。“我们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搞西方那一套更不行。如果我们现在十亿人搞多党竞选,一定会出现‘文化大革命’中那样‘全面内战’的混乱局面”(同上,第285页)。
在多党合作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可以保证多党合作正确的政治方向,避免西方多党制所产生的互相倾轧、尔虞我诈等弊端,进而保证包括各民主党派在内的全国人民在共同的利益、理想与目标下集中精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邓小平明确指出,“比如讲党派,我们也有好多个民主党派,都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2页)。他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有什么好处?那种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它们谁也不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在资本主义国家,人们没有也不可能有共同的理想,许多人就没有理想。这种状况是它们的弱点而不是强点,这使它们每个国家的力量不可能完全集中起来,很大一部分力量互相牵制和抵消。我们国家也是多党,但是,中国的其他党,是在承认共产党领导这个前提下面,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我们全国人民有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崇高理想,即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并在最后实现共产主义,所以我们能够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我们党同其他几个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个方针要坚持下来。但是,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67-268页)。
(12)民主党派是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我国各民主党派原来的社会基础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同这些阶级相联系的知识分子,它们从来不是单一阶级的政党,而带有阶级联盟的性质,其组织成份常常是既有统治阶级内部的反对派,又包含进步分子。各民主党派都走过了一条由反帝爱国、要求民主,到接受社会主义改造、成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的历史道路。
在对民主党派性质问题的认识上,我党曾经有过反复。党的八大政治报告正确地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的成员将变成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一部分,各民主党派也将变成这部分劳动者的政党。1957年反右派斗争被严重扩大化后,党内占主导地位的意见又把民主党派当作资产阶级政党。在“文化大革命”中,如同共产党内许多同志受到不公正对待一样,民主党派成员也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遭到严重破坏。
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在《新时期的统一战线与人民政协的任务》的著名讲话中明确指出:“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光荣的历史,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也作了重要的贡献。这些都是中国人民所不会忘记的。现在它们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6页)。同年10月19日,全国政协、中央统战部宴请出席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邓小平出席并讲话。讲话全面回顾了民主党派的主要贡献,肯定了它们的历史性进步,表达了对它们的殷切期望。讲话指出:“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同我们党有过长期合作、共同战斗的历史,是我们党的亲密朋友。在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斗争中,各民主党派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推动和帮助各自的成员以及所联系的人们,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参加反对国内外敌人的斗争,也都作出了宝贵的贡献。在万恶的林彪、‘四人帮’横行的十年里,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被迫停止活动,很多成员遭到了残酷迫害,绝大多数人经受住了这场严峻的政治考验,仍然坚信共产党的领导,没有动摇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这是难能可贵的。现在,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已经成为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和人民团体,成为进一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已成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我们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不容忽视的作用。我们相信,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一定能够在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扬民主,加强法制,进行自我教育和促进祖国统一等方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同上,第203—204页)。
宣布各民主党派是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这是在民主党派性质问题上的拨乱反正,是邓小平实事求是精神的又一次生动体现。邓小平的重要讲话,极大地调动了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工作获得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13)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这个方针的完整提出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1956年,毛泽东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实际上是扩大民主。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深化和发展,它深刻地体现了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也表明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和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
长期共存,是指共产党存在多久,民主党派就存在多久,一直要共存到将来社会的发展不需要政党的时候为止。互相监督,是指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但由于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首先要请民主党派来监督自己。肝胆相照是讲开诚相见,荣辱与共是讲事业相同。
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早在五十年代,邓小平就从执政党建设的高度,重点阐明了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他说,“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0页)。而“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同上,第225页)。邓小平强调指出,“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民主党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会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即使发生了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同上,第273页)。他说,所谓监督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第二,是群众的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有了这几方面的监督,我们就会谨慎一些,我们的消息就会灵通一些,我们的脑子就不会僵死起来,看问题就会少一些片面性”(同上,第271页)。
1979年,邓小平首先指出,我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方针,同时进一步强调了关于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思想。他说:“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各项事业中,由于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的地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与否,工作做得好坏,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同时,由于我们党的执政党的地位,我们的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因此,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包括各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我们热诚地希望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都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国家大事,热心社会主义事业,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方面的工作,勇敢地、负责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做我们党的诤友,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5页)。
(14)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爱国统一战线的巩固和扩大。统一战线与民主有着密切的关系,无论在什么时候,统一战线都有个发扬民主的问题。发扬民主使统一战线充满生机和活力,而统一战线又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得到进一步扩大,两者互相促进,相得益彰,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个鲜明特色。
早在1941年,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提出了“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问题”的著名论断。五十年代,他又多次把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与扩大民主生活放在一起讲,并强调制度建设对于发扬民主、加强监督的重要性。他说,“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我们党的传统作风”(《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15页)。他强调指出,“党除了应该加强对于党员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同上,第215页)。这些深刻的论述,是执政党建设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宝贵思想。
进入新时期,在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反复思考中,在对国际国内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深刻总结中,邓小平对民主问题的实质及民主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他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他在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的国内新政策时说,“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6页)。邓小平深刻阐述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他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问题。他说,要“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同上,第336页)。
政治协商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方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邓小平十分注意发挥统一战线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作用,强调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1979年10月,他首次把我国的多党派合作提升到政治制度的高度认识,指出多党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在他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了党的十三大报告。1989年1月,他又在一份民主党派成员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问题的建议上批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行”(《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432页注90)。根据这个批示,以江泽民为首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经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了一系列重大问题: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要加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与协商,协商的形式有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协商会,高层次小范围谈心活动,由中共召开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等。要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等等。对于多党合作的具体形式及内容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是我国多党合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行动准则。1993年3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被写入我国宪法序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由党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方面迈出了更加重要的一步。
(15)尊重民主党派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我国的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长时期内,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依靠党的正确路线、政策及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各民主党派为实现共同任务而奋斗;通过民主协商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民主党派理解和接受党的正确主张;尊重民主党派的独立自主,帮助他们解决应该解决的问题。党组织或党员个人不能干涉甚至包办民主党派的内部事务,不能代替民主党派决定重大工作问题。要在方针政策和基本方法上给以帮助,诚恳地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要强加于人。
是否尊重民主党派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是影响到党与民主党派的团结合作能否巩固与发展的大问题。1956年6月,经毛泽东、邓小平审阅同意,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发言提出,必须严格地尊重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宪法赋予的权利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和组织独立性。1958年,周恩来又着重强调了这一处理党和民主党派关系的重要原则。进入新时期后,中共中央进一步重申,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尊重民主党派独立平等地位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并不矛盾。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一方面要充分尊重民主党派的独立平等地位,另一方面也要积极、诚恳地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只有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参政党的素质,才能使民主党派与共产党一道,共同承担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使多党合作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机关建设,首先是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中共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一方面要对民主党派老一辈领导人做出妥善安排,继续发挥他们的影响和作用,同时要积极协助培养一批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一定群众基础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中青年,逐步充实到民主党派各级领导班子。
(16)积极培养新一代党外代表人士队伍
培养、选拔、安排、使用党外代表人士,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党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不断巩固和发展的战略性任务。对党外人士的培养、选拔、安排、使用,是四个紧密相连的环节,贯穿于统战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要逐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使这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经常化。
对党外人士进行安排使用,是坚持共产党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前提,而培养、选拔一大批能够同我们党真诚合作的新一代各界党外代表人士,建立一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党外干部队伍,是搞好党外人士安排、使用的基础。新时期以来,鉴于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发展壮大,老一代党外代表人物逐步离开工作岗位,统一战线各方面新人陆续涌现出来,党中央强调要特别注意培养新一代党外代表人物队伍。1990年7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专门阐述了积极培养和选拔党外干部的问题,指出:举荐任用德才兼备的党外人士,是我们党的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统战、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都要重视这项工作,抓紧制定选拔党外干部的规划。我们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推进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宗教等各界党外代表人士的新老交替,建立一支多方面多层次、同我们党亲密合作、有声望的新一代党外代表人物队伍。
对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主要指人大、政协的安排),要进一步总结经验,继续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基本方针。要正确理解党外人士的进步性和代表性的关系,既要注重政治上的进步性,又要坚持广泛的代表性,安排的面宜宽不宜窄。举荐党外干部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要历史地、全面地分析和评价党外干部。既要坚持标准,又要实事求是。
(17)搞好党内外人士的合作共事
实行共产党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毛泽东早就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加强党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对于推进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进政府的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邓小平始终强调要搞好党内外人士的合作共事。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对抗日根据地的三三制民主政权给予高度评价与充分肯定,指出党的优势并不在于党员包办,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建国初期,他指出,“现在各级政府正在进行人事安排,今后会有许多党外人士当部长、科长,如果有些党员同志当副职,一定要接受人家的领导。这同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只要党员正确地执行政策,就体现了党的领导。即使党员是正职,党外人士是副职,也要遇事商量,真正做到党外人士有职有权”(《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58页)。1978年3月,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的讲话中,邓小平重新强调:“不论是党内的还是党外的专家,担负了行政职务,党委就应当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他们同样也是党和国家的干部,决不应该见外”(《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98页)。在邓小平这一思想的指导下,1979年10月,党中央批转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重申,对党外人士一定要量才使用,合理安排,要坚决克服“清一色”的宗派思想。文件还明确指出,现在我们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是建立在共同建设四个现代化这一崭新基础之上的,是一种社会主义的同志式的合作共事关系。
根据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的成功经验,要搞好党内外合作共事,第一要看到党外人士是爱国的,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出力的强烈愿望。第二,要承认他们比较有知识,有广泛的社会联系和影响,有比较丰富的政治阅历。第三,要善于求同存异,求大同,存小异,要在求大同的基础上,取长补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第四,要放手使用,使党外人士能够知情、出力,发挥所长,有职、有权、有责。
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8)应该把民族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有其自身的规律,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民族问题都是一个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我国革命和建设总问题的一部分 ,在现阶段则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问题的一部分。历史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经过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道路,才能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才有中国民族解放和民族繁荣。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有55个少数民族,人口近1亿,占全国总人口的8%左右。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当然,许多民族自治地方是汉族与少数民族混居的,汉族人口在这些地方占有不小的比重。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宗教在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中有比较广泛和深刻的影响,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互相交织。所以,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统一、边防巩固、社会稳定和四化建设,关系到挫败国际敌对势力挑拨离间我国的民族关系、分化和搞乱中国的图谋。我们必须从振兴中华民族的高度,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
邓小平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把民族工作摆在很重要的位置上。他指出:少数民族问题是很重要的。中国几千公里的边境线上,居住的绝大多数是少数民族。“少数民族问题解决得不好,国防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好。”因此,“应该把少数民族工作摆在很高的位置”(《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1页)。
社会主义阶段,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全面发展的阶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各民族互相学习、互相影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民族之间的共同性不断增多,但各民族的特点、民族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只要有民族存在,就会有民族问题存在。我国的民族问题不但是长期的,而且是复杂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民族间的隔阂虽然已经基本消除,但影响仍然存在。民族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差距仍将长期存在。此外国际敌对势力支持和利用我国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加紧对我国进行破坏和颠覆活动,企图利用民族问题作为突破口对我进行西化和分化。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民族问题,采取正确的方针政策,认真妥善地加以解决。
邓小平从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处理民族问题。他指出:“在世界上,马列主义是能够解决民族问题的。在中国,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也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只要我们真正按照共同纲领去做,只要我们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诚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就会把事情办好”(《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3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认真研究我国民族关系的实际,全面总结民族工作的历史经验,在民族工作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在邓小平主持下,党中央批准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了“执行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的帽子,明确指出,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马恩列斯和毛泽东都没有说过这样的话。1981年,在邓小平主持下,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要切实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努力培养和提拔少数民族干部;坚决反对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言论和行为。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又对民族问题作了如下概括:进一步发展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我们一定要提高全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同时反对地方民族主义。邓小平及中央有关文件的重要论述,澄清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理论是非,提出了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确立了新时期党的民族工作的正确方向。
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和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制定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工作,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关于民族工作的三句话:一是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对民族工作的指导方针。
(19)我们的民族政策是真正的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也是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在过去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因为存在着民族压迫制度,我国各民族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各民族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联合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中国各民族开始团结成为友爱合作的大家庭。1950年邓小平指出:在中国的历史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隔阂是很深的。“我们要做长期的工作,达到消除这种隔阂的目的。要使他们相信,在政治上,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真正平等的;在经济上,他们的生活会得到改善;在文化上,也会得到提高”(《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2页)。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的民族关系进一步发生变化,结成了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民族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基础上更加巩固和发展。1987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充分肯定了我国的民族平等政策,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族歧视,我们对西藏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中国有几十个民族,少数民族只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六,汉族占百分之九十四,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行政机关中少数民族干部所占的比例大大超过百分之六”(《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6页)。
我们的民族政策,不仅在于保障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而且在于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逐步改变落后状态。在新时期,消除各民族间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距,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部分。1990年,邓小平再次明确指出:“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我们十分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中国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没有大的民族纠纷”(《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2页)。
(20)加强民族团结,形成中华民族美好的大家庭
坚持民族团结,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重要保证。在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各民族的干部群众紧密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奋斗,共同提高,为实现民族团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邓小平非常重视民族团结,他强调:“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只有在消除民族隔阂的基础上,经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形成中华民族美好的大家庭”(《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2页)。邓小平深信,“我们完全可以解决几千年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把各民族团结好”(同上,第163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认真研究我国民族关系的实际,全面总结民族工作的经验。他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明确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进程中,各民族的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更加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将更加巩固”(《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6页)。
为了加强各民族大团结,邓小平强调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在建国初期他就指出,“只要一抛弃大民族主义,就可以换得少数民族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我们不能首先要求少数民族取消狭隘民族主义,而是应当首先老老实实取消大民族主义。两个主义一取消,团结就出现了”(《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3页)。进入新时期以后,邓小平又及时提出这个问题,他说:“民族工作确有很多问题要提起注意。当前是如何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重点是反对大汉族主义。有些少数民族中也有大民族主义”(《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161页)。1981年10月,邓小平在与新疆领导同志谈话时表示:有个同志认为大汉族主义要不得,地方民族主义也要不得,两个都要不得,他这样讲就对了。邓小平对当时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工作形成的纪要中提出的“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的观点给予高度评价,他说:这个观点很正确、很好,大家都这样想问题、处理问题就好了。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维护和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这是国家最高利益之所在,也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前途和命运,始终是同祖国的前途和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是一个历史的真理。全党同志,不管是来自哪个民族的干部,都必须把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高举祖国统一的旗帜,做好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稳定的工作,努力完成党的民族工作任务。
(21)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各民族实现平等团结联合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被明确规定下来,以后又载入我国历次宪法,并且深入各民族人民心中。这个政治制度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既能够保证各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区内建立自治地方,实现当家作主、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又能够保证各民族自治地方成为祖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使各少数民族更好地团结在祖国大家庭内,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下民族平等的重要标志,也是抵制民族分裂主义的强大武器。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要使各少数民族享有他们应该享有的自治权。早在五十年代初,邓小平就尖锐地提出:宣布了民族区域自治就要兑现,只给人家一个民族区域自治的空头支票是不行的。1980年邓小平又提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9页)。1981年8月,邓小平在同新疆自治区领导同志谈话时,肯定了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提出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在邓小平的直接关心下,1982年修改的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而且增加了新的内容。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工作法制化进入了新的阶段。1987年10月,邓小平再次强调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明确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7页)。
党的十五大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的三项制度,并把坚持和完善这些制度纳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这是坚持党的民族工作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对长期以来我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主要经验的科学总结。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正确掌握好维护国家统一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保证国家整体利益与兼顾民族区域利益这两个关系。要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使民族区域自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22)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
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发展繁荣的时期,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但民族问题依然复杂,民族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的问题上。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邓小平高度重视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问题。早在建国初期,邓小平就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7页)。进入新时期以后,邓小平进一步指出,“中国的资源很多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包括西藏和新疆。如果这些地区开发起来,前景是很好的。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6页)。在谈到西藏问题时,他强调说,“如果以在西藏有多少汉人来判断中国的民族政策和西藏问题,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在中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中走进前列”。“不仅西藏,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一样。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如内蒙古自治区,那里有广大的草原,人口又不多,今后发展起来很可能走进前列”(同上,第246—247页)。1988年11月,邓小平在祝贺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时题词:“加速现代化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同上,第407页注94)。
推动各民族发展进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各少数民族由原来所处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原始社会末期、奴隶制、封建农奴制等)过渡到社会主义。毫无疑问,这是一种飞跃,是一种很大的进步。但是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可逾越的。历史形成的许多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上的落后性,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的。要帮助这些民族繁荣和发展起来是长期的历史任务。
邓小平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原则和基本途径。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他说:“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2页)。他强调,“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同上,第152页)。此后,邓小平又多次谈到,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为了激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裕起来,并且使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他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
全心全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建设,是国家和先进地区应尽的义务。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摆脱贫穷落后,使经济建设获得较快的发展,实现繁荣富裕,离不开这些地区本身的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同时也离不开国家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发达地区的多方帮助。邓小平指出:“在西北、西南和其他一些地区,那里的生产和群众生活还很困难,国家应当从各方面给以帮助,特别要从物质上给以有力的支持”(《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2页)。邓小平根据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具有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多方面优势的情况,提出了沿海地区先发展一步,发展到一定时候再拿出更多力量帮助内地发展的战略构想。他说:“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7—278页)。他提出,“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到那个时候,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又大都是拥有丰富资源的地区,发展潜力是很大的。总之,就全国范围来说,我们一定能够逐步顺利解决沿海同内地贫富差距的问题”(同上,第374页)。
(23)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本民族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受到群众信赖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关键。
邓小平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1981年8月,邓小平在同新疆自治区党委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要树立一个选拔民族干部的标准,注意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他强调,干部问题具有极端重要性,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能不能搞好,关键是干部问题。他明确指示,对思想作风正派,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突出工作表现和一定资历的同志要大胆提上来,甚至放到很高的领导位置上。邓小平提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要建立制度,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提升、培训等都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干扰。要有一个好的机制。邓小平还谈到了选拔干部的标准,他说,选拔干部主要看德才,年龄要考虑,考虑年龄不要忽视德才,要讲德、讲才。必须考察干部的实绩,实实在在的政绩,实际工作情况,考察群众拥护不拥护。要有这两个条件,就不会出大的问题。
在新时期,我们党在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还需要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各方面的专业人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和选拔一批符合干部“四化”标准、政治素质好、在少数民族群众中有威望的新的代表人物。要切实加强少数民族中高级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既立足当前又着眼未来,有意识地挑选一批优秀中青年干部重点培养,条件成熟就大胆提拔到较高领导岗位上来。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干部尽快成长。
在继续壮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同时,还要大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首先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系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使广大少数民族干部都具有正确的民族观、世界观和祖国观念。还要注意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文化素质。1980年邓小平在同班禅大师谈话时提出,“要努力发展文化,培养干部,要民族干部知识化。为此,中央民族学院和各民族学院都要加强”。要尽快培养出更多的懂得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的干部,以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五、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
(24)要重视宗教问题,加强宗教工作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宗教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目前,我国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全国宗教教职人员约34万人,各宗教有活动场所11万余座,全国信仰宗教的约有1亿人,尽管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大,但绝对数并不小。我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五个基本特征是我们党制定宗教政策的基本依据。在旧中国,在长期封建社会和一百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我国各种宗教都曾经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仍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宗教问题常常涉及千百万群众并且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从某种意义上讲,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的问题。我们在宗教问题上能否处理得当,维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邓小平非常重视宗教问题,曾有过不少重要论述和指导。1950年,在邓小平主持下,中共中央西南局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和西藏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和平解决西藏问题的十条政策,其中在宗教问题上规定: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此后,邓小平在谈到正确处理西南少数民族问题时又强调,由于“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藏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住喇嘛寺等,这样就赢得了藏族同胞的信任”(《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2页)。进入新时期以后,邓小平充分肯定“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6页)。1981年,邓小平主持制定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作了明确阐述: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1982年,根据邓小平关于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中共中央书记处专门研究了宗教问题,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这一文件精神指引下,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拨乱反正,落实政策,做了大量工作,使党的宗教工作走上正轨。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重申了党的宗教政策,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等问题,对指导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邓小平关于宗教问题的重要指示以及在他指导下制定的有关政策,成为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
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人们对自然界规律和自身命运的认识与把握,宗教观念会减少并最终消失。但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需要经济文化发展到相当的水平。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仍然存在,因而宗教在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必须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
江泽民强调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宗教问题是重大的问题,也是复杂、敏感的问题。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张惶失措,是不对的;忽视实际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
在现阶段,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耐心说服、改进工作的办法来解决。对一些人借口宗教问题挑拨事端,制造动乱,进行民族分裂活动,我们也不能丧失警惕,必须严肃对待,果断处理。事实证明,识别和处理这类问题,必须坚持四个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践踏法律尊严,损害人民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统一,都是不能允许的,都必须坚决制止。
今后一个时期的宗教工作,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关于宗教工作的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对今后宗教工作指导方针的科学概括。
(25)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几十年来,我们党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教政策。特别是1982年中共中央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一重要文献,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同中国宗教的实际相结合的典范,是社会主义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也是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也不应采取变相的方法施加压力。在我国,不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平等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团结。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反对不正常的宗教活动。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允许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的安全。
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而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主张无神论,但我们同时应当懂得,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用简单的强制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因此,只有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正确处理宗教徒与国家之间、宗教徒与非宗教徒之间以及不同宗教或教派的教徒之间的关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而不是什么策略和权宜之计。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坚持和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这一基本政策,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6)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实现了对宗教工作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调动了各民族广大宗教教徒和爱国宗教界人士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但是,宗教活动中也出现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有的地方出现宗教狂热,甚至用行政手段发展宗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扶植地下势力建立非法组织同爱国宗教团体争夺领导权的情况相当突出。
1980年8月26日,邓小平在与班禅谈到宗教问题时就明确指出:“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1982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对不正常的宗教活动作出了必要的限制规定。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此后中央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有效地保障了信教群众的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依法打击了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持了我国宗教方面的总体稳定。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但是,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这就是说,宗教信仰自由和进行宗教活动,只有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那种认为既然是宗教信仰自由,进行宗教活动就可以不受任何约束,显然是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曲解。
在我国,个人信或不信宗教,完全由公民个人自由选择,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宗教界人士都不得强制干预。在公民个人信仰和政教分离的范围内,可以讲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个人私事。超出这个范围,宗教就不仅仅是个人信仰问题,它也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安危治乱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政治问题。宗教是具有社会组织(教会)、社会设施(教堂)、群众性社会活动(宗教活动)的社会实体,对广大信教群众的思想意识能产生强烈的影响。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宗教还有民族性,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在当今世界上,宗教问题成了政治斗争的一个热点,国外宗教势力也极力对我国进行宗教渗透,以此作为“西化”、“分化”我国的手段。因此,党和国家必须对宗教事务进行适当的管理和引导。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这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但不矛盾,而且正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限制和打击,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不要一讲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对宗教活动采取不负责任、放任自流的态度,甚至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也视而不见;也不要一讲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就不分是正常宗教活动还是非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
(27)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们不干涉别国的宗教事务,也不允许别国干涉中国的宗教事务,我们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我国各宗教必须坚持走“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爱国道路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这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结论。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使天主教和基督教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使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摆脱了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这些变化使我国宗教成为中国教徒自办的宗教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爱国宗教界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还应该看到,境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作为它们“西化”、“分化”中国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这种渗透和破坏活动明显增加,已成为一些地方的一种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既要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发展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又要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保持高度警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抵制。香港、澳门、台湾的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遵照“一国两制”的原则,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
(28)巩固和扩大党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
党同各民族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之所以要同爱国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就是为了更好地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并促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共同奋斗。宗教界人士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的联系,争取了他们对团结信教群众有直接的影响。一些少数民族受宗教影响较深,通过这些民族的宗教界人士团结信教群众,对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党与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是政治上的联盟。有人认为,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者,宗教徒是有神论者,有神论者与无神论者是完全对立的。这种看法是肤浅的,也是错误的。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宗教信徒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统一战线。如果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简单地引伸为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对立关系,就可能导致大的乱子。我国的无神论者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应当看到,我国绝大多数宗教界人士和宗教信徒都是爱国的,对于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事业是同情和支持的。他们与全国人民一道参加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爱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加强对外友好往来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尽管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宗教界是能够与共产党风雨风舟、团结合作的。
尽快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又有较高宗教学识的年轻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是非常重要、十分迫切的任务。这关系到我国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也关系到我们党同宗教界的长期合作。对这方面的工作必须重视起来,要下大力量去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去做,要坚持不懈地去做。
(2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曾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存在,适应过不同的社会制度。正如马克思所说:“随着每一次社会制度的巨大变革,人们的观点和观念也发生变革,这就是说,人们的宗教观念也要发生变革”。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既然还将长期存在,那就必然会有一个在既定历史条件下,宗教同社会主义制度如何相处的问题。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协调、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既不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不利于宗教自身的进步。
江泽民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任务。他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要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制度和神学思想,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说,一方面要逐步去掉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不利于现代化建设、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东西,另一方面要发扬宗教中的好传统,为社会主义多做好事。
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国家、社会同宗教两方面的共同需要。国家、社会需要把包括宗教在内的一切社会力量引导到国家所确定的社会发展目标上来,而宗教也只有适应社会的需要才能存在。从国家和政府来说,要承认宗教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对社会有过进步的作用,对人类思想文化有过积极的贡献,并已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我国各大宗教教义中的许多内容,比如在伦理道德方面的一些要求,与现时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与我们所提倡的精神文明是一致的。对这些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内容,要加以挖掘,加以整理,加以强调,使之转化成为积极的因素。从宗教信徒来说,首先要做个好公民,然后才是好教徒。宗教团体也一样,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团体,然后才是宗教的团体。要爱国守法,为社会主义建设出力,要服从政府的管理,在自愿的基础上抛弃宗教教义教规中同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部分。
解放以后,我国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废除了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我们要引导宗教界发扬光荣传统,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应该相信,我们共产党人有办法、有能力,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广大宗教信徒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做到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作为共产党人,我们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宣传和教育,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要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这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并不矛盾。当然,也要注意在宣传无神论时,不要违背宗教政策,不要刺激宗教信徒的感情。
六、知识分子工作是全党的工作,也是重要的统一战线工作
(30)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依靠力量
建国以来,我们党对知识分子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应当说,早在五十年代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我们党就提出了社会主义时期对知识分子的正确估计和正确政策。1956年1月,周恩来在全国知识分子问题会议上代表党中央郑重宣布:我国知识界的面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知识分子从整体上讲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这个估计和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左”的倾向在党的指导方针上逐渐占居了上风,不仅这些正确的认识和政策没有得到贯彻,而且对知识分子采取了歧视和排斥的态度。“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更是利用党的错误,对广大知识分子进行了残酷的打击和迫害。
“文化大革命”结束不久,邓小平就及时提出:“知识分子的名誉要恢复”(《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51页)。他强调说,“无论是从事科研工作的,还是从事教育工作的,都是劳动者”。“要把这类问题讲清楚,因为它同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有关”(同上,第50页)。为此,邓小平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进行拨乱反正,提出了正确的论断。根据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的思路,这些重大问题主要是:
第一,承认不承认科学技术是生产力?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技术。近几十年来,现代科学技术正在经历着一场伟大的革命,产生了并且正在继续产生一系列新兴科学技术,使社会物质生产的各个领域面貌一新。邓小平指出,“社会生产力有这样巨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有这样大幅度的提高,靠的是什么?最主要的是靠科学的力量、技术的力量”。“科学技术正在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生产力”(《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87、88页)。
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1988年9月,邓小平明确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论断。他说:“马克思说过,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事实证明这话讲得很对。依我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4页)。1992年初,邓小平再次强调:“我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近一二十年来,世界科学技术发展得多快啊!高科技领域的一个突破,带动一批产业的发展。我们自己这几年,离开科学技术能增长得这么快吗?要提倡科学,靠科学才有希望”(同上,第377—378页)。
第二,承认不承认知识分子是劳动者?
承认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就连带要答复一个问题:怎么看待科学研究这种脑力劳动?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人是不是劳动者?对知识分子的地位作用应当怎样估计?邓小平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自己的知识分子,因此也可以说,已经是工人阶级自己的一部分。他们与体力劳动者的区别,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从事体力劳动的,从事脑力劳动的,都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89页)。他又说,“从政治立场这个基本方面来看,绝大多数科学技术人员应该说是站在工人阶级立场上的。这样的革命知识分子,是我们党的一支依靠的力量”(同上,第93页)。
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邓小平郑重宣布:“我国广大的知识分子,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老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正在努力自觉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6页)。经过1989年政治风波的严峻考验,完全证实了邓小平的这样一个结论:“工人阶级靠得住,农民靠得住,解放军靠得住,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一部分,也是靠得住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10页)。
第三,要不要大力发展科学教育事业,建设宏大的知识分子队伍?
正确认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正确认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脑力劳动者是劳动人民的一部分,这对于迅速发展我们的科学教育事业有极其密切的关系。邓小平指出:“我们既然承认了这两个前提,那末,我们要在短短的二十多年中实现四个现代化,大大发展我们的生产力,当然就不能不大力发展科学研究事业和科学教育事业,大力发扬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革命积极性”(《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89—90页)。他又说:“中国必须发展自己的高科技,在世界高科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9页)。
邓小平的这一系列正确论断,是新形势下对科学技术与生产力关系的科学概括和深刻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重大发展。它纠正了党内长期以来“左”的思想造成的对于知识分子的认识偏差,恢复和发展了党的正确的知识分子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知识分子的地位作用问题,为新时期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邓小平的领导下,党中央制定和落实了一系列关于知识分子的政策,重新提出了对知识分子“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的方针。几百万优秀知识分子被吸收进党的队伍,更多的知识分子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各种岗位上施展自己的聪明与才干。
当前,人类已进入信息时代,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已初见端倪。在这种严峻的挑战和机遇面前,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知识分子的数量和质量”(《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0页)。党的十五大重申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知识分子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使我国走在世界历史发展潮流的前列方面,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1)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造有利于知识分子施展聪明才智的良好条件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是邓小平一贯坚持和提倡的,是党对知识分子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期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核心。邓小平指出,“一定要在党内造成一种空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要反对不尊重知识分子的错误思想”(《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41页)。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助于充分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的专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挥更大的作用。邓小平对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要为各条战线上的知识分子创造条件,让他们专心致志地做好本职工作。粉碎“四人帮”之初,针对林彪、“四人帮”在红与专问题上制造的混乱,邓小平强调对又红又专要有正确的理解,不能要求科学技术工作者,至少是绝大多数科学技术工作者,读很多政治理论书籍,参加很多社会活动,开很多与业务无关的会议。“一个人,如果爱我们社会主义祖国,自觉自愿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工农兵服务,应该说这表示他初步确立了无产阶级世界观,按政治标准来说,就不能说他是白,而应该说是红了”(《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92页)。即使一些人受到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比较深,“对于他们,只要不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也要团结教育,发挥他们的专长,尊重他们的劳动,关心和热情帮助他们进步”(同上,第93页)。
要继续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形成生动活泼的局面。邓小平指出:“对于学术上的不同意见,必须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展开自由的讨论”(《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98页)。“不同学派之间要互相尊重,取长补短。要提倡学术交流”(同上,第57页)。要积极鼓励知识分子研究我国建设和改革的现实问题,研究国外的情况和介绍国外先进的东西,鼓励他们解放思想、畅所欲言,努力创造一种勇于探讨和创新的气氛。
要创造一种环境,使拔尖人才能够脱颖而出。邓小平说:“人才是有的。不要因为他们不是全才,不是党员,没有学历,没有资历,就把人家埋没了。善于发现人才,团结人才,使用人才,是领导者成熟的主要标志之一”(《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09页)。他又说:人才,只有大胆使用,才能培养出来。对那些真正有本事的人,要放手提拔。“要开一条路出来,让有才能的人很快成长,不要老是把人才卡住。人才不断涌出,我们的事业才有希望”(同上,第18页)。总之,必须打破常规去发现、选拔和培养杰出的人才,“把尽快地培养出一批具有世界第一流水平的科学技术专家,作为我们科学、教育战线的重要任务”(《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96页)。
要做好出国留学工作,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出国留学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重要途径。1977年8月,邓小平在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上说:“接受华裔学者回国是我们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具体措施,派人出国留学也是一项具体措施”(《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57页)。从1978年开始,我国向国外派出了大批的留学人员。他们大多数人在国外心系祖国,学习勤奋,成绩优良,不少人在科研工作中有所创新和突破,受到了国内外好评,为祖国赢得荣誉。当海外学子逐渐学成回国时,邓小平又说:“我们的留学生有几万人,如何创造他们回来工作的条件,很重要”。“否则,这些人不回来,实在可惜啊”(《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5页)。党和政府一直积极为回国留学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让他们回国后能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特长。目前由于种种原因,还有一些人暂不想回国,党和政府同样欢迎他们回来探亲、休假或短期工作,保证来去自由。这表明我国出国留学政策是长期稳定的,只会完善,不会改变。
要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包括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问题。 邓小平指出:“对知识分子除了精神上的鼓励,还要采取其他一些鼓励措施,包括改善他们的物质待遇”。“这不仅是科学界、教育界的问题,而且是整个国家的重大政策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51页)。他说:“知识分子待遇问题要分几年解决,使他们感到有希望”(《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5页)。在198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他特别指出:“各级党政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学校,倾听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呼声,为他们排忧解难。什么叫领导?领导就是服务。几年前,我曾说过,愿意给教育、科技部门的同志当后勤部长。今天,我还是这个态度”(同上,第121页)。他以这样的态度为各级干部作出了最好的表率。
在强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同时,邓小平也非常关心广大知识分子思想政治上的进步,要求各级党组织“帮助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使更多的人牢固地树立起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的世界观”(《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09页)。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知识分子要加强学习,提高自己,努力成为先进思想的传播者、科学技术的开拓者、“四有”公民的培养者和优秀精神产品的生产者,同广大工人、农民一起,为中华民族的振兴建功立业。这是党和人民对广大知识分子的殷切希望。
(32)知识分子工作是全党的工作,也是重要的统一战线工作
早在建国初期,邓小平在谈到全党重视统战工作时,就曾把团结知识分子、主要是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当作统战工作的一部分来要求,他说:“各个部门都有统战工作。例如,工业部门的工程师、职员不都是共产党员,政权机关中也有党外干部,还有大量的非党文化人士、教师、医师、技术人员等等,对他们都要很好地团结、教育,同他们一道走到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88页)。进入新时期以后,他进一步强调全党要重视知识分子工作。邓小平指出:“目前,在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知识分子、专家以及其他人士的积极作用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还有一些困难,需要经过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予以解决”(《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4—205页)。能不能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我们事业成败的关键之一,也是衡量党的领导水平和领导艺术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们党长期以来一直把知识分子当作我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争取和团结知识分子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样做,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第一,在民主革命时期,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是从属于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我国知识分子是一个复杂的群体,其成员出身不同,社会地位不同,立场观点也很不相同。知识分子从来不是独立的阶级,从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和经济收入的方式看,他们大多是自由职业者,而从政治立场和思想倾向看,他们大多依附于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是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他们与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一样,是我党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对象,可以团结他们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发挥积极作用。正如毛泽东所说,中国是一个被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所造成的文化落后的国家,中国的人民解放斗争迫切地需要知识分子,因而知识分子问题就特别显得重要。
第二,在社会主义时期,知识分子都是劳动者,但仍然存在着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联盟问题,劳动者之间也有统一战线。今天,我国知识分子的地位已经彻底改变,成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自己的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一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但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也有统一战线,工人和农民是联盟,说明工、农是两者。过去把知识分子搞到另一个概念,新的提法,知识分子是劳动者”(《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159页)。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的统一战线,其实质是党与非党的联盟问题,即共产党员与非共产党员的联盟问题。知识分子的大多数并非共产党员。所谓团结知识分子,主要是团结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在做知识分子工作方面有优良的传统和丰富的经验,有广泛的联系渠道,有大量交往很深的朋友,在联系、团结知识分子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新时期应当充分发挥这种优势,进一步做好团结知识分子的工作。
第三,知识分子问题具有特殊性,要有特殊的政策,要采取统一战线的办法来处理。我国至今仍是一个经济文化基础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知识分子在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与其他劳动者相比,知识分子在社会角色、劳动方式、思维习惯等方面仍有很多特殊性,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工人阶级中主要从事脑力劳动的一部分。处理好知识分子问题,充分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创造性,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如邓小平指出的:“中国的知识分子问题是一个特殊的问题,我们至今还没有解决好。解决这个问题非常迫切和重要”(《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266页)。对于知识分子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上又曾因为种种原因受过伤害的群体,采取统一战线的方法去更好地团结他们,是符合实际情况要求的和完全必要的。知识分子工作是全党的工作,也是重要的统一战线工作。
(33)统战部门要研究、反映知识分子的情况
1979年,邓小平在听取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情况汇报时指出:“知识分子问题,统战部应注意。知识分子的安排、待遇,包括政治的、生活的,别的单位不能从总的方面去考虑。……统战部要研究,要管,要综合反映这方面的情况,反映全貌。解决问题是整个国家的事”(《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159页)。这是邓小平对于统战部门做好知识分子工作的纲领性指示,它从总体上规定了统战部门做好知识分子工作的主要职责。
从总的方面研究和反映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全貌,是统战部门知识分子工作的首要任务。党的统战部门在工作中联系着各方面的党外人士,其中绝大多数是党外知识分子。而党外知识分子在整个知识分子群体中占大多数,他们与党内知识分子除了先进性的差别以外,在劳动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方面没有明显的差别。统战部门主要通过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物,倾听他们的意愿呼声,把握他们的思想脉搏,来综合反映知识分子队伍整体状况。统战部门要加强对知识分子问题的调查研究,尤其是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给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当好参谋和助手。改革开放以来,知识分子队伍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这些变化,统战部门应及时研究和反映。
统战部门除了努力反映全貌以外,还要参与制定和宣传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协调党同知识分子的关系,有重点地帮助一些有困难的知识分子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党外知识分子相对集中的单位,是统战工作的重要领域。统战部门要通过自己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团结广大知识分子,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共同奋斗。
七、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重要对象
(34)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79年1月,邓小平与胡厥文、胡子昂、荣毅仁等工商界领导人谈话时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过去耽误的时间太久了,不搞快点不行。但是怎样做到既要搞得快点,又要不重犯1958年的错误,这是个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在搞建设,门路要多一点,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吸收外资可以采取补偿贸易的方法,也可以搞合营”。“要发挥原工商业者的作用,有真才实学的人应该使用起来,能干的人就当干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6页)。他还提出,要落实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有钱的可以办厂。“总之,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同上,第157页)。邓小平这次重要谈话,为我们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在新时期开展工商联工作,充分发挥原工商业者的作用提供了一条开创性的思路。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左”的错误影响,盲目求公求纯,导致我国所有制结构单一化,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总结历史经验,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进行大胆探索,得出了一系列重要结论,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其中包括在非公有制经济方面提出的一系列新的论点。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2页)。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且发展不平衡。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必须把集中力量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放在首位,必须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衡量一切工作最根本的是非标准。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其他生产要素,社会上又有需要,这就决定了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
邓小平认为,在人民民主专政和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是根本对立的,相反,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巩固和加强,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他在1985年论证说:“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9页)。他又说:“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一个三资企业办起来,工人可以拿到工资,国家可以得到税收,合资合作的企业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更重要的是,从这些企业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样做不会也不可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同上,第138—139页)。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讲话时说:“多搞点‘三资’企业,不要怕。只要我们头脑清醒,就不怕。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有的人认为,多一分外资,就多一分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了资本主义。这些人连基本常识都没有。我国现阶段的‘三资’企业,按照现行的法规政策,外商总是要赚一些钱。但是,国家还要拿回税收,工人还要拿回工资,我们还可以学习技术和管理,还可以得到信息、打开市场。因此,‘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同上,第372—373页)。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实现资金和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重新组合,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这就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可以兼容的,凡是市场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对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作用就发挥得比较充分,非公有制经济也获得较快的发展。
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从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实际出发,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于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这些科学论断,大大拓展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标志着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
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35)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这支队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者,现在已经拥有相当的规模。到1997年底,全国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近3000万户,从业人员5400余万人;私营企业近百万户,从业人员1300余万人。目前,这支队伍呈现出分布广、人员多、发展快、流动大、约束小的特征,其构成主体已由过去的农民和城镇待业人员,发展到包括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分流出来的行政干部和中高级知识分子在内的庞大队伍。经营的行业从传统的服务业,发展到绝大部分第三产业及第一、二产业,遍及采掘、制造、建筑、交通运输、商业餐饮、房地产、社会服务、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等行业。尽管在这支队伍中存在一些消极面,需要给予重视,但是从总体和本质上看,这支队伍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出现后,引起人们关心和疑虑的一个问题是,它究竟是不是或者会不会发展成为新的资产阶级。这是一个关系到我国改革方向和我国社会主义前途的重大问题。对这个问题,邓小平早就作出了科学的预见和回答。
1984年,针对党内一些同志担心对外开放会不会变成资本主义的问题,邓小平指出:对外开放“肯定会带来一些消极因素,要意识到这一点,但不难克服,有办法克服。你不开放,再来个闭关自守,五十年要接近经济发达国家水平,肯定不可能。按照现在开放的办法,到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几千美元的时候,我们也不会产生新资产阶级。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就是说归公有”(《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0—91页)。1985年他说:开放政策是有风险的,会带来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东西,但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政策和国家机器有力量去克服这些东西。“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是强有力的。一旦发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因此,“个别资产阶级分子可能会出现,但不会形成一个资产阶级”(同上,第139页)。他又说:“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的目的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为了激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裕起来,并且使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提倡人民中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是同样的道理”(同上,第110—111页)。邓小平的这些论述清楚地表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不等于两极分化,个别资产阶级分子的出现不等于新的资产阶级的形成。只要我们保持清醒头脑,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个别资产阶级分子就不可能发展成为一种政治势力,我们也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
(36)有一定代表性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重要对象
1991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指出: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的指示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重要对象。实践证明,这个指示是十分及时和完全正确的。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这一群体在价值取向、思想观念、利益要求、政治愿望以至生活方式等方面,都有别于一般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又不同于原民族工商业者,具有鲜明的特点。在现实生活中,这一群体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情况,有大量积极因素,也存在某些消极现象。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壮大起来,他们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代表人物。统一战线主要是做有代表性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工作,并通过他们去带动和影响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引导这支队伍健康发展。我们要通过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从中逐渐培养起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积极分子队伍;举荐其中一些人进入人大、政协以及工商联等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意愿和要求,纳入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中来。由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倡导发起的以开发性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光彩事业”,向我们提供了一种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具体形式,要积极完善和努力推广。
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作是统一战线工作的新领域。对于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统一战线工作部门要发挥从总的方面去考虑的优势,综合反映这方面的情况,提出政策性的意见,积极参与这方面的决策。
(37)适应形势发展,做好工商联工作
建国之初,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一些大中城市在接收、改组、改造旧商会、旧工业会、旧同业公会的基础上,成立了工商联地方组织。1952年8月,政务院公布《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经过一年多的筹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于1953年10月正式成立。
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工商联在引导私营工商业者搞好生产经营,代表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团结他们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特别是团结、教育广大私营工商业者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毛泽东指出:工商联可以长期存在,在定息取消后,还要进行思想改造工作,可以作为一部分劳动者的工会,但名称要保存不要改。“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联被迫停止了活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指出,工商联和各民主党派一样,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我们党有过长期合作、共同战斗的历史,是我们党亲密的朋友。现在,工商联已经成为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人民团体,成为进一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邓小平的科学论断大大调动了工商联的积极性。工商联提出了“坚定不移跟党走、尽心竭力为四化”的工作方针,开展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的各项活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新的成绩。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91年7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联的性质、主要会员对象、工作职能等。通知指出: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和发展。现在亟需有一个党领导的、主要是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人民团体,对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投资者介绍党的方针、政策,进行爱国、敬业、守法的教育,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正确意见。工商联作为党领导下的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可以配合党和政府承担这方面的任务,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工商联的主要工作对象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而不是国营企业。工商联要配合党和政府工作,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通过工作,在他们中逐渐培养起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积极分子队伍。这个通知是工商联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为工商联开辟了广阔的工作领域,标志着工商联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党的十五大以后,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新形势下,工商联的职能需要进一步加强。工商联作为一种统一战线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群众团体和工商社团,它可以与各民主党派一起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同时又承担着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这一特点和优势要继续保持和发挥。另一方面,工商联又是兼有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工商联的会员都是工商界的企业和人士,其活动范围集中在经济领域。江泽民曾于1994年11月亲自为全国工商联题名“中国民间商会”。作为民间商会,工商联联结政府、企业、市场之间的中介作用逐渐突出出来。工商联要代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利益,发挥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必须落实其民间商会的职能。工商联的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只有把统战性同经济性、民间性这两个方面很好地结合起来,继承和发扬自身的传统和优势,工商联才能更好地完成时代赋予的重任。
八、做好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爱国同胞的统一战线工作,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38)在爱国主义旗帜下实现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一百多年来中华民族的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为之奋斗的目标。邓小平指出:“大陆同胞,台湾、香港、澳门的同胞,还有海外华侨,大家都是中华民族子孙。我们要共同奋斗,实现祖国统一和民族振兴”(《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2页)。
实现祖国统一和振兴中华必须依靠中华民族的大团结,爱国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政治基础。在我国历史上,爱国主义从来都是动员和鼓舞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抵御外来侵略和推动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在新时期,邓小平强调要把维护和发展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大团结放在突出地位,他指出:新时期统一战线,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爱国者的范围是很宽广的”,“包括旅居在国外的侨胞也有爱国的问题。他们热爱祖国,不等于热爱社会主义”(《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158页) 。1984年在谈到香港问题时,邓小平说:“未来香港特区政府的主要成分是爱国者”,“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1页)。邓小平又说:“我们不是有个口号叫‘中华民族大团结万岁’吗?只要站在民族的立场上,维护民族的大局,不管抱什么政治观点,包括骂共产党的人,都要大团结”(同上,第76页)。这些论述,突破了社会制度、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的局限,赋予了新时期统一战线最广泛的爱国主义性质。
爱国主义具有团结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是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强大动力。在爱国主义旗帜下,新时期统一战线的范围更加扩大,团结的人更多,形成了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基础的大陆范围人民的大团结,以拥护祖国和平统一为基础的大陆同胞与台港澳同胞的大团结,以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基础的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的大团结这样一种良好局面。在爱国主义旗帜下,全民族的力量和智慧逐渐凝聚到建设四化、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宏伟目标上来。
(39)“一国两制”的重要意义
“一国两制”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解决台湾问题,恢复行使对香港和澳门主权,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所制定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国两制”构想首先是针对台湾问题提出的,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实践中逐步得到发展完善。邓小平说:“‘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还不是从香港问题开始的,是从台湾问题开始的。1981年国庆前夕叶剑英委员长就台湾问题发表的九条声明,虽然没有概括为‘一国两制’,但实际上就是这个意思”(《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02页)。邓小平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同上,第49页)。邓小平多次发表讲话,对“一国两制”产生的背景、依据、内容、意义等进行了全面阐述。
“一国两制”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尊重历史、尊重实际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解决国家和平统一问题的最佳方式。1984年12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说:“如果‘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一个对国际上有意义的想法的话,那要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毛泽东主席的话来讲就是实事求是”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01页)。他还说,解决香港问题和台湾问题“只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和平方式,一种是非和平方式。而采用和平方式解决香港问题,就必须既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和英国的实际情况,就是说,我们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使三方面都能接受”。“就香港问题而言,三方面都能接受的只能是‘一国两制’”(同上,第101—102页)。“一国两制”正是从国际上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将长期并存的事实出发,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和平环境的现实出发,既坚持祖国统一的原则,又充分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唯一可行的办法。
“一国两制”是和平共处思想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列宁提出的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可以和平共处的思想,很早就被中国政府在实践中发展为处理国家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国两制”则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和平共处的原则运用到解决国内问题,是对和平共处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1984年10月,邓小平在会见缅甸总统吴山友时说:“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现在进一步考虑,和平共处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某些问题,恐怕也是一个好办法。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6—97页)。
“一国两制”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极大地丰富了统一战线的理论和实践。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可以实行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现实情况相结合的一个伟大创造。邓小平对新时期统一战线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把统一战线与祖国统一问题联系起来。1979年9月,他在听取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情况汇报时指出:“现在最大的统一战线问题,是台湾归回祖国、实现祖国统一问题”(《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158页)。“一国两制”是用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和平方式也就是统一战线方式。统一战线作为不同阶级、阶层、党派、团体、社会力量的政治联盟,它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求同存异”。“一国两制”集中体现了“求同存异”的原则,求祖国统一之大同,存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之异,在爱国主义旗帜下,把一切拥护祖国统一、即使不赞成社会主义制度的人都团结起来,从而推动了新时期统一战线由大陆扩展到海外,形成了统一战线的新格局,开辟了统战工作的新领域。
“一国两制”灵活运用了列宁关于利用资本主义所达到的技术上和文化上的成就,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的思想。邓小平指出:“‘一国两制’除了资本主义,还有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的主体、十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 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我们相信,在小范围内容许资本主义存在,更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03页)。在统一的国家内,在国家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两种社会制度并存,有利于促进祖国大陆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可以通过两种制度互相合作,互相促进,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一国两制”为世界提供了解决国与国之间某些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范例。邓小平指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能够行得通的。这件事情会在国际上引起很好的反应,而且为世界各国提供国家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个范例。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也考虑到解决国际争端应该采取什么办法。因为世界上这里那里有很多疙瘩,很难解开。我认为有些国际争端用这种办法解决是可能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8页)。
“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邓小平指出:“我们搞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才制定‘一国两制’的政策,才可以允许两种制度存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这是个新事物。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不是欧洲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中国特色”(《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7—218页)。
(40)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
邓小平指出:“中国有香港、台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何在呢?”“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59页)。
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有力地推动了祖国和平统一的进程。在邓小平的直接指导下,根据“一国两制”原则,经过谈判,中英、中葡两国政府分别于1984年、1987年签定了联合声明,全国人大也分别制定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决了历史遗留的香港、澳门问题。1997年7月1日,香港顺利回归祖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得到了全面贯彻,香港继续保持了繁荣稳定。澳门将于1999年12月回归祖国。“一国两制”从伟大构想走向成功的实践。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解决台湾问题的一贯原则立场。邓小平指出:“我们坚持谋求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但是始终没有放弃非和平方式的可能性,我们不能作这样的承诺”。“这是一种战略考虑”(《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86—87页)。“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可能是台湾把大陆吃掉”(同上,第31页)。邓小平还多次强调,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政策还可以比香港问题更宽,他说:“所谓更宽,就是除了解决香港问题的这些政策可以用于台湾以外,还允许台湾保留自己的军队”(同上,第86页)。 1995年1月30日,江泽民发表了《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为打破两岸政治僵局,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提出了八项建设性主张。他指出: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进行海峡两岸和平统一谈判,是我们的一贯主张;作为第一步,双方可先就“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共同承担义务,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对今后两岸关系的发展进行规划;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中国人不打中国人;大力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以利于两岸经济共同繁荣,造福整个中华民族;我们欢迎台湾当局的领导人以适当身份前来访问,我们也愿意接受台湾方面的邀请,前往台湾;中国人的事我们自己办,不需要借助任何国际场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再次重申,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反对分裂,反对“台独”,反对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反对外国势力干涉,绝不允许任何势力以任何方式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地位。这些讲话,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国家统一所秉持的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坚持原则、求同存异的立场,是对邓小平“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和丰富发展,对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祖国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59页)。“一国两制”在解决港澳问题上取得成功,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现实可行性,对解决台湾问题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我们相信,最终将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41)千百万海外爱国同胞是我们的一个优势
我国有几千万海外爱国同胞,遍布世界五大洲。广大海外同胞历来具有强烈的热爱祖国的传统和报效祖国的愿望。他们希望祖国早日统一,期盼中华民族振兴,他们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做出过积极贡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统一战线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调动起广大海外同胞的爱国热情和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积极性,是新时期统一战线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邓小平明确肯定了广大海外同胞的重要作用,他指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心向祖国,爱国主义觉悟不断提高,他们在实现统一祖国大业、支援祖国现代化建设和加强国际反霸斗争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6页)。1986年他在会见来自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的荣氏亲属回国观光团部分成员时说:“我们欢迎海外的华侨、华人都回来走走。一是了解我们的国家,二是看看有什么事情可以参与,可以尽力。我相信在国外的华侨、华人是会热心支持我国的建设事业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2页)。
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千百万海外爱国同胞是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扩大国际影响的一支重要力量。邓小平指出:“中国人要振作起来。大陆已经有相当的基础。我们还有几千万爱国同胞在海外,他们希望中国兴旺发达,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我们要利用机遇,把中国发展起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58页)。1993年春节,他在上海又说:“对中国来说,大发展的机遇并不多,中国与世界各国不同,有着自己独特的机遇,比如,我们有几千万爱国同胞在海外,他们对祖国作出了很大的贡献”(邓小平:同上海各界人士共迎新春佳节时的谈话,见1993年1月23日《人民日报》)。邓小平把发挥几千万海外爱国同胞的作用作为我国一个独特的机遇提出来,并纳入我国大发展的总的战略构想中,深刻地阐明了新形势下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海内外交流越来越密切,我国公民中出国深造或定居的留学生、访问学者、新华侨等日益增多。这是个崭新的工作领域,要重视做好这部分人的工作,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
(42)发挥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在海外统战工作中的作用
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重要任务。加强海外统战工作,巩固和发展同海外有影响的代表人士和重要社团的联系,涉及到党和政府许多部门,涉及到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多个领域。随着海外统战工作社会化趋势的不断增强,不少工作相互交叉、相互联系,这就需要发挥有关部门和团体各自的功能和优势,有领导、有组织、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工作,形成网络,形成合力。
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华民族大团结的象征。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团结和调动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能够在实现祖国统一和民族振兴的伟大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邓小平指出:“目前国际国内形势对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十分有利,我国政府已经明确宣布了对台湾归回祖国的大政方针。人民政协应当积极开展工作,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台湾早日归回祖国,实现祖国统一大业”(《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7—188页)。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已成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我们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邓小平指出:“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中有广泛的联系和影响,希望你们在促进台湾归回祖国的事业中,积极贡献力量”(《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6页)。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大多具有人才多、层次高、社会影响大以及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联系广泛等特点,而工商联及海外联谊会等有关团体则更富民间性、灵活性。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海外联谊会等团体在海外统战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台湾同胞联谊会、和平统一促进会、黄埔同学会和欧美同学会有效地开展工作。
九、人民政协工作大有可为
(43)人民政协是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独具特色的组织。它的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人大职权,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政协不再代行人大职权。针对当时出现的两种错误认识,毛泽东一方面指出,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另一方面又明确,政协不能搞成国家机关,因为人大和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如果把政协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成为二元了,这样就重复了,分散了,民主集中制就讲不通了。周恩来也指出:人大既开,政协代行人大职权的政权机关作用已经失去,但政协本身的统一战线的作用仍然存在。这样,人民政协就作为统一战线组织而保留下来,并继续发挥它的独特作用。“文化大革命”发生后,人民政协被迫停止活动。
1978年2月,邓小平任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为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恢复和发展进行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他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在对统一战线进行拨乱反正的同时,对人民政协也寄予很大期望。他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任务是十分光荣的,工作是大有可为的”(《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8页)。在政协的性质问题上,邓小平始终坚持毛泽东规定的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的思想。他指出,不要把政协搞成一个权力机构。政协可以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无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和监督,它不同于人大。后来他又说,对政府实施“监督”权,有其固定的含义,政协不应拥有这种权限。邓小平在这里说的政协无权进行监督和政协不应拥有监督权,是特指政协不应拥有类似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而不是说政协不应有民主监督权。邓小平指出:“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0页)。在坚持不向两院制倾斜、不向国家权力机关发展的原则之下,如何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是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积极探索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人民政协是我国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它包容了我国各个民族、阶级、阶层、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囊括了我国统一战线各个方面的代表人物。新时期以来,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发展壮大,参加政协的界别也随之调整扩大,如第六届全国政协决定增加“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和“港澳同胞”两个方面,第七届全国政协决定恢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为组成单位,第八届全国政协又增加了“经济界”并将原来的“港澳同胞”分成了“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生动地体现了爱国统一战线发展壮大的历程,也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大团结、大联合。
(44)人民政协是实现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
人民政协是以各党派和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的,是多党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机构和组织形式。1954年毛泽东就人民政协问题发表谈话时指出,政协不仅是人民团体,而且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周恩来说,政协本身是统一战线组织,也就是党派性的联合组织。1980年,邓小平进一步强调,“人民政协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239页),要为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作出贡献。
人民政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要坚决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尊重各民主党派在宪法和政协章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平等地位。人民政协在处理各党派的关系上,必须坚持认真协商,搞好合作共事,尽可能为各民主党派开展工作提供方便,以利于它们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协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政协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方面有重要发展。在邓小平批示下制定实行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本党派名义发言、提出提案。要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常委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并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尊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政协委员的视察、举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对他们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答复。
(45)人民政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
多年的实践表明,人民政协所具有的统一战线性质,使它在组织上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在政治上有着很大的包容性,有利于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它所体现的多党合作关系,既能够使执政党经常听到来自民主党派的意见,又便于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作用,有利于长期共存和互相监督。它所实行的民主协商方式,既能够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便于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邓小平始终重视通过人民政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他明确肯定,“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7页),“是我们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239页)。他说,“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7页)。
1995年1月制定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明确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政治协商,主要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民主监督,主要是指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与延伸。其内容与形式除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等。
(46)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
政协委员是我国各民族、各阶级、各阶层、各党派和各社会团体在人民政协的代表人物,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很高地位。政协委员不是按区域选举产生,而是按界别协商产生的。
依靠广大政协委员的共同努力,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是人民政协履行好职能的必要条件。而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就要努力创造一个民主、平等、和谐的政治环境。要真正贯彻“双百”方针,充分尊重人们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利。要使一切有利于建设四化、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的积极思想和精神,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积极思想和精神,一切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积极思想和精神,都受到尊重、保护和发扬。人民政协存在不同的意见是正常的,与其说应该允许,毋宁说应该欢迎。邓小平指出,人民政协“要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让各方面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充分反映出来,以利于政府集中正确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把我们的各项事业推向前进”(《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7页)。
政协组织要在充分尊重委员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努力探索调动委员积极性的途径,依靠广大委员活跃和深化政协工作。要及时了解委员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委员进行活动,帮助委员了解情况、熟悉政策、扩大视野、把握全局。政协委员则应当自觉地把社会荣誉同社会责任统一起来。要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经常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使自己成为本界别群众名副其实的代表。还要加强学习,充实知识,更新观念,了解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十、认真学习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努力开创统战工作新局面
(47)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高度重视统一战线工作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跨越世纪的新征途上,一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是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到民主党派问题、民族问题、宗教问题,涉及到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和一切爱国力量,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统一战线工作又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有很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策观念。统一战线工作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只靠统战部门少数人是做不好这项工作的,需要各级党委重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需要全党各部门共同来做。
建国初期,邓小平就指出:“中央提出要多做宣传统一战线的工作,使重视统战工作的党内同志由少数变成多数,确实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加强统一战线是我党长期的工作,并涉及各个方面,不仅仅是统战部门的事”。“统战工作是全党各部门的工作,如果不使每个干部、每个党员都懂得这一点,这项工作是做不好的”(《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88页)。对于党内一些人不愿意做统战工作的现象,他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有些同志在工作中往往存门户之见,使党变成狭小的圈子,变成狭隘的宗派,从而丧失了领导作用。有些同志从个人而不是从全局考虑问题,怕自己吃不开,因而对于统一战线发生抵触。有的同志以老资格自居,认为反正你不是共产党员,不让人家有职有权,非要人家服从自己不可。有的同志认为战争胜利了,不要别人也行了。这些想法和做法都是非常错误的”(同上,第155-156页)。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要求各级党委都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做好统战工作,并提出,有没有统战观念,懂不懂统战政策,会不会做统战工作,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政策理论水平和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在做统战工作方面身体力行,为全党做出了表率。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战工作的领导,真正把统战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经常过问和研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做统战工作,参加统一战线的重要活动,模范地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统战工作涉及党政各个方面、各个部门。统战方针、政策要统一归口;具体工作各司其职;工作中互通情况,互相支持;重大统战活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和党校、干校、社会主义学院的作用,加强统一战线理论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真正形成全党抓统战的良好局面。
(48)学习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提高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是推动爱国统一战线发展、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在这个理论指导下,新时期统一战线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出不同于以往任何时期的特点。第一,统一战线具有了空前的广泛性。在建设四化、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总目标下,统一战线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第二,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能够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又能够集中全国人民的力量,实现广泛民主和集中领导的统一、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统一。第三,统一战线在调节社会关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的任务更为艰巨。由于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增加,统一战线能够发挥自己的优势,成为党和政府保持社会稳定,调动一切力量为改革和发展服务的一种有效手段。第四,统一战线工作成为党的群众工作特殊的组成部分。由于统一战线内部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统战工作越来越成为群众工作的一部分,这就要求我们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能较好地贯彻群众路线的新的工作方法,等等。学好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减少盲目性、片面性,增强自觉性、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毛泽东曾经指出:“统一战线是一门专门科学,我们党内有很多人还没有学会,很多人不善于同党外人士合作,我们要学会这一门科学”(《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415页)。二十年的实践表明,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就,是与学习邓小平理论特别是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密不可分的。党的十四大以来,对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但也应当看到,无论是从全党来看,还是从统一战线系统来看,仍有不少同志对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不十分清楚,不大懂统一战线。这种状况不加以改变,就会阻碍党的统一战线事业的蓬勃发展。因此,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求,掀起一个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更好地用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来指导我们党的统一战线工作。
(49)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学习马克思主义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我们学习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同样必须抱这种态度,坚持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力戒本本主义、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
理论联系实际首先要认真读书,掌握理论。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内容极其丰富,其核心和精神实质有三个基本方面,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广泛的爱国主义大团结和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产物。邓小平根据我国阶级状况的根本变化和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对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性质、任务、对象和范围以及各个领域的方针政策作出了新的科学论断,为我们树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典范。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充分体现了广泛团结的思想。邓小平提出新时期统一战线叫爱国统一战线,只要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都是爱国者,都要团结。这就大大拓宽了统一战线的范围,使新时期统一战线具有空前广大的规模。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高度重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才能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环节是加强调查研究。学习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特别要注意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统战部门的基本职能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要做到及时、准确地了解情况,全面正确地掌握政策,妥善地协调统一战线内部各种关系,安排好党外各界代表人士,就必须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除此之外,别无他途。调查研究是做好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统战工作的基础。不搞调查研究,统战部门就没有饭吃。
掌握理论,调查研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解决问题。要学会运用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矛盾。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利益格局的调整,会带来统一战线内部关系、对象范围、工作重点等相应变化。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发展,将导致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流通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我国的统一战线必须面对知识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江泽民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任何一项工作的活力与生机,都是来自发展和创新。要随着条件、形势的变化和统战对象的变化,不断研究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创造新经验”。只有这样,我国的统一战线工作才能形成新气势,开创新局面。
(50)在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必定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惟此才能保持其生机和活力。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在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过程中发展的,作为这一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也需要在统一战线新的实践中不断注入新内容,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这既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理论自身完善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高度重视理论建设的党。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从客观实际出发,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我们党的一贯作风和优良传统。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定不移地贯彻邓小平提出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并使之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邓小平理论是一个比较完备的科学体系,又是需要从各方面进一步丰富发展的科学体系;坚持邓小平理论,在实践中继续丰富和创造性地发展这个理论,是党中央领导集体和全党同志的庄严历史责任。在迈向新世纪的征途中,我们的统一战线工作既要坚持以邓小平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为指导,又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努力探索和回答统一战线实践提出的各种新问题,不断深化、丰富和发展这一理论,推动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