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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希钢委员提交关于加强立法保护淡水资源的建议

2013-03-11

本站讯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天津市委副主委、天津大学教授袁希钢在十二届一次政协会上,就加强立法保护淡水资源提出建议。指出,近来雾霾成为了困扰我国大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事实上,一个更加重大的威胁一直在加速逼近我们,那就是水体的污染。太湖蓝藻暴发历历在目,大城市饮用水安全越来越让人们感到担忧,“毒大米”、“癌症村”以及国人对国产牛奶制品失信等等都与水的污染有关。据我国《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中2000-2002年数据,我国地下水资源符合Ⅰ类-Ⅲ类水质标准的仅占63%,而Ⅳ类-Ⅴ类水质占37%;据对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淮河流域平原区等地区地下水有机污染调查,主要城市及近郊地区地下水中普遍检测出有毒微量有机污染指标。2009 年,经对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海南、宁夏和广东等8个省(区、市)641 眼井的水质分析,水质Ⅰ类-Ⅱ类的仅占总数2.3%,水质Ⅲ类的占23.9%,水质Ⅳ类-Ⅴ类的达到73.8%。

我国在保护淡水资源方面已经有法律规定,1989年我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3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我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可以说已经构成我国水资源的保护的法律体系。然而近年来我国水污染不断加剧,其中当然有监管不到位、技术开发薄弱、资金投入不足等客观原因,但同时也说明现有的法律不能足以保障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不能扼制污染加剧的势头。除了普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之外,现有法律体系也存在着违法成本低,法律追究成本高的弱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对违法的处罚方式主要是罚款,仅当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时才会比照刑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然而,重大污染事故仅是导致水污染的一个方面,来自生产活动的长期的、量大面广的超标准排放则是污染的主要来源。而对后者,监管部门往往一罚了之,以罚代管,甚至收受好处,放弃监管;这导致违规排放无成本过低,甚至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排污者肆无忌惮。

水的污染严重威胁着人民身体健康和安全,严重制约我国发展,状况非常严峻和紧迫。受近来将酒驾入刑法启发,建议:

一是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对明显违法排放规定刑责;对排放者建立记录档案,在惩罚每次排放的同时,以排放的累积影响为依据实施经济重罚乃至刑事处罚。

二是提升环保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三是把水资源保护、水质改善或退化状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将保护好水资源作为各级政府考核合格的必要条件。

(编辑 黄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