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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何悦:加快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

2015-03-09

本站讯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和气象灾害日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土安全。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各类自然灾害中,70%以上是气象灾害。1990年至2013年,我国因气象灾害死亡超过9.1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达5.5万亿元。受到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我国气象灾害呈现出频率高、灾害重的特点。防灾减灾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立法,把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轨道。

尽管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自然灾害的应急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但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中并未包含行政强制措施。为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制定并于2010年1月27日发布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然而,作为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系统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影响大等特点还有差距,难以保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常态化投入,难以应对突发性和灾害性极端气象灾害,特别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众防御与救助气象灾害的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开展贯彻落实《气象法》情况的执法检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气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议尽早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法的立法进程,使气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动员和应急响应,以更好地适应防灾减灾的需要”。国家发改委2014年11月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4年度报告》中称,国家气象局已经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法》立法研究。

基于上述,考虑到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超强台风、特大暴雨、暴雪、区域性严重干旱、高温热浪、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强度频频突破或接近历史极值,为避免严重的气象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危害,我们建议,尽快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一要明确我国气象灾害防御的基本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制机制;二要发挥各级政府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切实解决当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能不清、多头管理、管理缺位的现象;三要规范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长效机制;四要明确气象灾害防御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信息发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等,明确政府、社会、个人在防灾减灾中的义务、责任;五要促进气象灾害及其防御的科学研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还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六要突出气象灾害救援队伍建设,明确军队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编辑 黄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