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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人在两会】何悦:关于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立法的建议
2017-03-10
关于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立法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悦
本站讯 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人身健康息息相关。农产品的生长发育离不开自然环境,产地环境状况直接影响着农产品质量。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开始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并于本世纪初提出《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防治办法(草稿)》。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4月29日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第三章(第15条至第19条)就“农产品产地”做出规定。为配合该法施行,农业部2006年10月17日发布《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就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予以规范。鉴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系从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切入“农产品产地”安全,使本应并入环境保护的“农产品产地”降为一般农田质量监控,令“农产品产地”脱离大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涉及我国农业用地污染防治和修复。众所周知,农产品产地土壤属于农产品产地环境范围,仅通过该计划防范和修复土壤污染,不能达到改善农产品产地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的目的;已被污染的土壤也并非都会影响到农产品质量。
2016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指出:“切实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该意见把“农产品产地”上升为“农业环境”高度,且规定“集中治理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如,“实施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试点。扩大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范围。”“支持地方重点开展设施农业土壤改良,增加土壤有机质。”
2017年2月14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指出:“源头污染问题突出。一些地方工业‘三废’违规排放导致农业生产环境污染,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非法添加和制假售假等问题依然存在,农药兽药残留和添加剂滥用仍是食品安全的最大风险。”该规划将“农业源头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确定为发展目标之一。
综上所述,我国保护农产品产地立法的出发点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而非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尽管上述各计划和规划涉及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但这些规定仅停留于计划和规划层面,并没有实现法律化。为落实上述计划和规划,有必要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立法。为此建议如下:第一,抓紧研究制定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专门立法,就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问题进行集中、系统规定。建议由国务院出台《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条例》,时机成熟时上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第二,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中重金属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危害极大,必须加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中与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及时补充完善有关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规定。第四,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沈阳市于2003年出台《沈阳市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湖北省于2016年2月1通过《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第五章第一节就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各省市地区在制定本地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地立法时,应当给予名、优、特农产品产地环境以特别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为保障食品安全,必须将监管之手向前延伸,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立法,做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工作。
(编辑 黄欣)
